治安、民爆
公章刻制业审批
发布:    时间:2012/9/11 9:12:24
行政事项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审批
办理内容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核发
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项
申请条件

1、单位经营的,须有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经营的,须有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

2、有符合治安管理规定的固定营业场所和物品存放设施;

3、有经有关专业部门确认的技术力量和设备;

4、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消防验收意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对刻制印章的检验合格证明;

 4、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从业人员户口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5、经营用房的房产证明或租赁证明;

6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和生产使用机器设备等情况;

7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和生产使用机器设备等情况;

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本人到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

1.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受理程序: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应当即时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属地公安机关负责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场所进行实地验收,市级公安机关对申请材料审查后报省级公安部门进行审核、审查。

(四)决定和送达: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市级公安机关对申请材料审查后报省级公安部门进行审批,并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按规定制作《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归档: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临汾市公安局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办理单位 临汾市公安局审核,山西省公安厅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