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发布: 时间:2012/10/25 17:40:59
行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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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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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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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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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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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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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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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并由其亲自向主管公安机关递交书面申请
2、负责人在递交申请时应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并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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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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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申请报告;
2、负责人的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3、活动计划安排:活动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像设备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及解散地)、进行路线示意图及负责人姓名、职业、住址等;
4、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名义组织或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还必须由该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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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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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受理;
2、属地公安局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核,负责人审批,若申请材料提供不全,需补材料应一次性告知;
3、公安机关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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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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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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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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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拟举行日期前两日审批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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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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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县(市、区)举行的,由属地公安机关审批;跨县(市)举行的,由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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