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的受理审批签发(无依靠儿童投靠澳门父母类)
发布: 时间:2012/9/11 12:00:44
行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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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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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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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的受理审批签发(无依靠儿童投靠澳门父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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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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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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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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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写完整并粘贴有申请人及澳门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规格:33mm×48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二)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制证相片一张
(三)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五)未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由监护人陪同,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监护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澳门定居的意见
(六)《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父母离异的,须提交申请人由定居澳门的父亲或者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九)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经审批部门出具介绍函在山西省公安厅科技处DNA鉴定室进行亲子鉴定。(十一)澳门关系人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澳门关系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十三)澳门关系人是外国籍的,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十四)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可在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内填写):
1.十六周岁以上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2.其他十六周岁以上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3.十六周岁以下人员,免提交所在学校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十五)申请材料属于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中文翻译文本。
(十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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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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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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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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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限可延长20个工作日。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与香港入境事务处等部门进行核查、公示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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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标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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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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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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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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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港澳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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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证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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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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