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登记管理
发布: 时间:2012/11/13 14:48:22
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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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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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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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2、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
3、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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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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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
2、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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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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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7、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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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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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2、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3、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4、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5、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6、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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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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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齐全 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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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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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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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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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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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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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所在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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