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登记(依法被收缴的)
发布: 时间:2012/9/11 12:02:49
行政事项 | 注销登记(依法被收缴的) |
办理内容 | 注销登记(依法被收缴的) |
办理依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及其工作规范 |
申请条件 | 机动车依法被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
申请材料 | (一)机动车被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
办理程序 |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期限 | 一日内 |
办理单位 | 市、县车辆管理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