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登记(达到强制报废标准)
发布: 时间:2012/9/11 11:50:09
行政事项 | 注销登记(达到强制报废标准) |
办理内容 | 注销登记(达到强制报废标准) |
办理依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及其工作规范 |
申请条件 | 达到强制报废标准 |
申请材料 |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
办理程序 |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收存《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属于监销车辆的,还应当收存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期限 | 一日内 |
办理单位 | 市、县车辆管理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