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
机动车注册登记
发布:系统管理员    时间:2012/9/11 10:19:46
行政事项 机动车注册登记
办理内容 机动车注册登记
办理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及其工作规范
申请条件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申请材料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办理程序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收费标准 汽车号牌100元;挂车号牌50元;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号牌40元;摩托车号牌70元;机动车行驶证15元;机动车登记证书10元;号牌固封装置每个1元。
办理期限 二日内
办理单位 市、县车辆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