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登记(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
发布: 时间:2012/9/10 16:48:36
行政事项 | 变更登记(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 |
办理内容 | 变更登记(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 |
办理依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及其工作规范 |
申请条件 | 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
申请材料 |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
办理程序 |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
收费标准 | 汽车号牌100元;挂车号牌50元;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号牌40元;摩托车号牌70元;机动车行驶证15元;号牌固封装置每个1元。 |
办理期限 | 一日内 |
办理单位 | 市、县车辆管理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