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登记民族成份变更更正业务
发布:系统管理员 时间:2012/10/25 16:17:43
业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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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民族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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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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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通字[1998]56号)、《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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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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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市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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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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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村委会或单位意见;派出所受理; 县、(市、区)公安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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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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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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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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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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