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登记项目户主变更业务
发布:系统管理员 时间:2015/10/10 10:33:18
业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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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登记项目户主变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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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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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通字[1998]56号)、《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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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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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公民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信息的申请,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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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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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的;
(二)原户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三)原户主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
(四)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五)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六)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单位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该单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户主已作变更的应及时调整户内成员与户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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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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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申请家庭户变更户主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新户主居民身份证;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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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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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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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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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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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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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初次不收费,丢失、损坏申请补办的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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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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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系调整户口迁移证件收费的通知》([1994]晋公字(治)300号)、晋价费字[96]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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