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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登记
发布:系统管理员    时间:2012/9/11 13:43:09
行政事项 转入登记
办理内容 转入登记
办理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
申请条件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材料       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办理程序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收费标准       汽车号牌100元;挂车号牌50元;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号牌40元;摩托车号牌70元;机动车行驶证15元;机动车登记证书10元;号牌固封装置每个1元。
办理期限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办理。
办理单位 市、县车辆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