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政
户口注销
发布:系统管理员    时间:2012/9/24 15:52:30
业务名称 户口注销业务
办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通字[1998]56号)《山西省常住户口登管理(试行)》等有关规定。
申请条件 公民死亡后,由其直系亲属办理注销户口 、入伍户口注销、出国(境)定居注销、其他情形注销
申办流程及所需材料

死亡注销

1、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1)公民死于医疗单位,医疗单位出具死亡医学证明;

    (2)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3)死亡公民已经火化,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4)公民在家中死亡并实行土葬的,村(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

2、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主动到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经告知仍未办理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3、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4、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5、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6、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无法查明公安派出所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7、公安机关治安、交管、刑侦、消防等有关部门对非正常死亡公民出具死亡证明的,应当抄送非正常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入伍户口注销

1、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

2、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规定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依据人民武装部门提供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经书面告知应征公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后,可以直接注销其户口。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服现役公民未注销户口的,经调查核实并书面告知应征公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后,可以直接注销其户口;

3、对因入伍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在其户口页上盖章注销,已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不再收回其居民身份证。

出国(境)定居注销

 

1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由本人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并收缴居民身份证。

已在境外定居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2前往台湾定居的,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户籍注销通知书》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并出具《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户籍注销证明》。

已在台湾定居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3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出国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或直系亲属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确属华侨身份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对因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在其户口页上盖章注销,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其他情形注销

1、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户口或属其它非法登记户口的,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注销非法或者错误登记的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2、经确认属于户口注销情形的,应当在当事人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簿册上登记注销原因,并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户口信息。 

办理时限 手续齐备 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单位 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