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恢复
发布: 时间:2012/9/11 13:23:12
行政事项 | 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恢复 |
办理内容 | 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恢复 |
办理依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及其工作规范 |
申请条件 | 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
申请材料 |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身体条件证明》 |
办理程序 | 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确认申请人因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且符合允许驾驶原准驾车型的年龄条件、身体条件; 二、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三、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 四、受理岗办理科目一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在预约考试凭证上应当告知申请人恢复驾驶资格的截止时间。 五、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 六、受理岗复核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考试合格后一个工作日内,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车辆管理所受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后,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安排科目一考试。申请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二年内完成考试,逾期未完成考试的,终止恢复驾驶资格。在申请时或者考试期间,申请人超过原准驾车型允许的准驾年龄或者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考试合格后核发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考试合格后,按照其申请的准驾车型核发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
收费标准 | 驾驶证工本费10元;科目一考试60元 |
办理期限 | 考试合格后,一个工作日 |
办理单位 | 市、县车辆管理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