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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驾驶证业务
发布:系统管理员    时间:2012/9/11 13:39:43
行政事项 注销驾驶证业务
办理内容 注销驾驶证业务
办理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及其工作规范
申请条件  一、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驾驶证
办理程序 (一)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并出具注销证明,收存相关资料和机动车驾驶证。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撤销、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录入注销信息。
  (三)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车辆管理所应当在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申请注销驾驶证。未按照规定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相关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注销信息。
  (四)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至第九项情形之一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自动注销前三个月,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一日内
办理单位 市、县车辆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