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政
收养子女落户业务
发布:系统管理员    时间:2012/9/24 15:50:00
业务名称 收养子女落户业务
办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通字[1998]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
申请条件 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子女父母申请
办理手续

1、收养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2、公民个人收养、且未办理户口登记的人员,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3、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由该机构持弃婴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向该机构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4、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后,按第一条规定办理。

6、 公民私自收养,但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抚养(助养)人为被抚养(助养)人按规定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未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的,不得为被抚养(助养)人登记家庭户口。

7、对非亲生子女(包括公民个人收养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落户的,必须报请市级公安机关刑侦技术部门采集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确认非被拐卖儿童后,再办理落户手续。

8、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已登记了户口的未成年人,可持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人书面申请、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等,迁入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办理时限 19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初次办理不收费,丢失、损坏申请补办的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办理单位 婴儿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