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信息变更(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变更)
发布: 时间:2012/9/11 10:56:51
行政事项 | 驾驶证信息变更(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变更) |
办理内容 | 驾驶证信息变更(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变更) |
办理依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及其工作规范 |
申请条件 |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
申请材料 |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属于从业单位发生变更的,还应当核实并收存从业单位出具的证明。 |
办理程序 | 受理岗核实申请人身份信息,录入变更后相关信息。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期限 | 一日内 |
办理单位 | 市、县车辆管理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