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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信息变更(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变更)
发布:系统管理员    时间:2012/9/11 10:09:34
行政事项 机动车信息变更(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变更)
办理内容 机动车信息变更(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变更)
办理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及其工作规范
申请条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

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
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

  (三)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办理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

  (三)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四)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上打刻原发动机号码或者原车辆识别代号,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收费标准 行驶证工本费15
办理期限 一日内
办理单位 市、县车辆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