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政
户口迁移-干部、职工调动、录用人员户口迁移
发布:系统管理员    时间:2015/10/10 9:34:11
业务名称 干部、职工调动、录用人员户口迁移
办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通字[1998]56号)、《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办理须知

1、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办理迁移手续时,不需当事人提供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户口迁移分为市、县内迁移,市、县外迁入,迁出市、县外和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户口迁移。市、县内迁移是指在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县(包括县级市)范围内,公民将户口由原登记地迁到现居住地的户口登记。市、县外迁入是指公民户口从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县(包括县级市)范围以外迁入的户口登记。迁出市、县外是指公民户口从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县(包括县级市)范围内迁出的户口登记。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户口迁移是指因入学、毕业、肄业、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将户口迁入或者迁出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的户口登记。

3、户口迁移一般应先在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证,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网迁除外)。

 4、公安机关对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出家人员申请将户口迁入寺庙、宫观单位集体户的,应当根据寺庙、宫观定员数额,查验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后办理。对僧人、道士申请由原住寺庙、宫观迁往另一寺庙、宫观的,应当根据双方寺庙、宫观所在地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对不愿意将户口由原籍迁入寺庙、宫观的僧人、道士,以及长期居住在寺庙、宫观的非出家工作人员和临时留宿人员,不予办理户口迁移,应当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5、户口迁移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本人因故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办理,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整户迁移可以由户主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申请材料

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人社部门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人社部门出具的批准函;

(三)接收单位介绍信;

(四)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县(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
办理时限 19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迁移初次不收费,丢失、损坏申请补办的按规定收取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