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民爆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发布:系统管理员    时间:2012/9/11 9:37:06
行政事项 行政审批
办理内容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办理依据  公安部86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条
申请条件 需经审批同意新建、改建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
申请材料

1、工程验收申请报告;

2、申请单位上级保卫部门初验合格报告;

3、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工程合同;

4、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5、设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设计整改落实意见;

6、正式设计文件与相关图纸资料(技防设施平面布防图、系统原理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器材设备清单以及系统选用的主要设备、器材的检验报告或认证证书等);

7、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试运行报告;

8、工程竣工核算报告(按工程合同和被批准的正式设计文件,由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费用概预算情况做出说明);

 9、系统使用说明书(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

10、安全管理规定、应急处置和报警联动机制的材料(实行异地守护的金库)。

办理程序

公安机关经文保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

公安机关治安(内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 临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