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大队)
发布:系统管理员    时间:2012/9/11 10:40:59
项目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

公安部119号令:http://www.mps.gov.cn/n16/n1282/n3493/n3823/n442007/3364592.html  

办理范围            1、宾馆、饭店;

2、商场、集贸市场;

3、客运车站候车室;

4、体育场馆、会堂

5、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美容院、洗脚房(足疗店)、棋牌馆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办理条件

  1、建筑物或者场所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

  3、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员工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4、消防设施、器材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6、室内装修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7、外墙门窗上未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申请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众聚集场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有该场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指单位内部消防培训)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者消防培训交费复印件);

  6、场所照片(包括整体外观照、灭火器、应急灯、逃生面具等消防器材,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且要将照片洗成5寸,粘贴到A4纸上,每页粘贴两张照片,照片下侧应用黑色碳素笔标明,例如“一层西侧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设施标识化管理照片;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办理程序 受理→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拟定检查意见→审批→送达
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办理期限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审批机关

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

咨询电话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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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大队

85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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