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警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
发布:    时间:2012/9/24 10:43:39
行政事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批准
办理内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
办理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11条第2款
申请材料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项目申请书。

3、 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 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5、 消防部门签发的消防安全审核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6、接入服务协议书复印件。

7、 申请人、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8、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外部、内部场景照片。

9、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网络拓扑图和计算机位置摆放图。

10、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11、安全管理制度、承诺书。

12、安全审计系统验收证明书。

各业所需材料

(一)、新办网吧需提交以下材料:1、3、4、5、6、7、8、9、10、11、12项材料。

二)、变更地址的网吧需提交以下材料:1、2、3、4、5、6、7、8、9、10、11、12项材料。(三)、变更法人的网吧需提交以下材料:1、2、4、7项材料。

(四)、变更名称的网吧需提交以下材料: 1、2、3、4项材料。

(五)、变更计算机数量、IP地址的网吧需提交以下材料:1、2、6项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网络警察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人员、营业场地、消防设施等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地(市)以上公安机关网络警察部门审批。

2、地(市)以上公安机关网络警察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工商、文化、消防等手续进行审核,并签署《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办单位或个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 市级公安网警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