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
发布: 时间:2012/9/24 10:43:39
行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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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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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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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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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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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11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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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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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项目申请书。
3、 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 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5、 消防部门签发的消防安全审核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6、接入服务协议书复印件。
7、 申请人、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8、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外部、内部场景照片。
9、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网络拓扑图和计算机位置摆放图。
10、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11、安全管理制度、承诺书。
12、安全审计系统验收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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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业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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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办网吧需提交以下材料:1、3、4、5、6、7、8、9、10、11、12项材料。
(二)、变更地址的网吧需提交以下材料:1、2、3、4、5、6、7、8、9、10、11、12项材料。(三)、变更法人的网吧需提交以下材料:1、2、4、7项材料。
(四)、变更名称的网吧需提交以下材料: 1、2、3、4项材料。
(五)、变更计算机数量、IP地址的网吧需提交以下材料:1、2、6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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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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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网络警察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人员、营业场地、消防设施等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地(市)以上公安机关网络警察部门审批。
2、地(市)以上公安机关网络警察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工商、文化、消防等手续进行审核,并签署《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办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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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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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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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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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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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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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公安网警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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