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支队)
发布:系统管理员    时间:2013/5/24 9:11:53
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119号令:http://www.mps.gov.cn/n16/n1282/n3493/n3823/n442007/3364592.html

备案抽查 

对全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备案条件的建设工程,进行备案抽查:

  1、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商住楼;

  2、建筑总面积大于五千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办公、公寓等公共建筑   
抽查比例 

      消防设计备案抽查的抽查比例,按照省消防总队《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公消[2009]179)的下列规定执行:

  1、公众聚集场所的抽查比例为60% 

  2、公众聚集场所以外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50% 

  3、地下建筑、半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场所及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工业建筑的抽查比例为50%

  4、办公场所的抽查比例为50%

   5、居住建筑的抽查比例为20%

   6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的工业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20%
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http://www.tygabmfw.gov.cn/site/public/showfile.aspx?id=522          

  2、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个人的,应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有建设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http://www.tygabmfw.gov.cn/site/public/showfile.aspx?id=2013061316071114620101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的图纸);

    http://www.tygabmfw.gov.cn/site/public/showfile.aspx?id=2013061316090558400101

  5、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家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按照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

  6、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新建、扩建工程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图纸电子版光盘);

  注:所提供复印件均加盖提供方公章

办理程序 网上备案。被抽查到的,受理→图纸资料审查→制作检查记录→公告检查结果。
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办理期限 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审批机关 市消防支队
咨询电话 0357-205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