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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
发布:系统管理员    时间:2012/9/11 10:13:16
行政事项 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
办理内容 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
办理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及其工作规范
申请条件 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
申请材料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办理程序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内容和日期。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质押备案。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一日内
办理单位 市、县车辆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