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民爆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
发布:系统管理员    时间:2012/11/13 10:20:25
行政事项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
办理内容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
办理依据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5条
申请条件 具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根据承接爆破作业项目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等。
申请材料

(一)《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

(二)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三)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四)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五)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六)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办理程序 行政审批大厅受理—审核—现场踏勘—决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办理单位 市级公安机关民爆(治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