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
发布: 时间:2012/11/13 10:20:25
行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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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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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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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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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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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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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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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根据承接爆破作业项目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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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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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
(二)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三)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四)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五)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六)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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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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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大厅受理—审核—现场踏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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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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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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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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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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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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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公安机关民爆(治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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