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
发布: 时间:2012/10/27 13:26:07
行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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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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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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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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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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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和许可制度。
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输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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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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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登记的单位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申报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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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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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复印件)
2、经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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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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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县(市、区) 审核-->市审核、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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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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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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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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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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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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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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