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
批准颁发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发布:系统管理员    时间:2012/9/11 11:38:32
行政事项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办理内容 批准颁发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办理依据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1、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 

      2、法定代表人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符合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且未因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

      3、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出入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名;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未因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其中应当具有具备专业资格的外语、法律、财会人员;

      4、已建立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员;

      5、与国外相关出入境服务机构已建立合作与交流关系,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合作协议。境外机构、个人以及外国驻华机构申请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

申请《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填写完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身份、资格证明;

      (三)与国外相关出入境服务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签约方的合法资格证明;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企业章程;

      (六)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

      (七)拟开展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八)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

办理程序       申请设立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以上真实有效的材料。经省级公安机关资格认定后报公安部备案。获得资格认定的,由省级公安机关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中介机构应当具有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备用金,用于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及支付罚款、罚金。中介机构需与机构所在地的市级公安机关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将备用金存入指定国有银行中该中介机构的委托帐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认定工作。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由省级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核准。
办理单位 中介绍机构所在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