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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发布:系统管理员    时间:2012/9/11 10:05:48
行政事项 机动车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办理内容 机动车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办理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及其工作规范
申请条件    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材料 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
办理程序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一日内
办理单位 市、县车辆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