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群众及开锁业经营者:
为加强开锁企业的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利用开锁技术从事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广大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开锁经营单位行为加强开锁行业管理的通知》 (公通字〔2010〕44号)和《山西省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 (晋公通字〔2013〕153号)精神,现将开锁业治安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锁业,是指经营以专业人员对锁具(含门锁、汽车锁、保险柜锁等闭锁在标的物上的锁)进行技术操作,解除闭锁在标的物上锁具的闭锁状态及电子芯片钥匙的复制等业务的行业。
二、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开锁活动。开锁业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5日内,到所属县(区、市)公安分局(分局)治安部门登记备案。
三、开锁业经营者违反《山西省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予以处罚。
四、广大群众需要开锁服务时应及时拨打110或者选择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山西省开锁业治安管理备案证》的开锁企业。同时查看开锁人员是否有统一印制的《开锁服务工作证》(样式照片附后)
五、自通告之日起,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未在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的开锁经营单位应立即停止经营,取得公安机关许可后方可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