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开展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发布:东城分局 时间:2013/6/27 15:57:10
为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传销条例》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传销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非法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参与传销活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对为传销组织和传销人员提供聚集、培训和居住场所的出租户,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处以罚款或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对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重从快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销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自觉抵制,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对举报重大传销组织线索,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破的,视案件情况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