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升全社会反恐意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的积极性,在全市形成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的严密气氛,特通告如下:
第一条 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条 对发现有下列暴力恐怖活动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组织或公民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一)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
(二)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
(三)为暴力恐怖活动提供资金、作案工具、场所等帮助和交通工具等便利条件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管制刀具等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传播、私藏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宣传品(包括书刊、传单、电子出版物、音视频以及其他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内容的物品)的;
(六)其他涉嫌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犯罪活动的。
第三条 对群众举报且被公安机关采用的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市公安局将根据其作用、效果评定等级,并分别给予1000至10000元不等的奖励。举报人自接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委托他人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条 对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保障举报人人身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的,一律不披露举报人信息。
第六条 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要珍惜美好生活,远离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积极举报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举报途径:
(一)拨打“110”报警电话发送举报信息至“12110”短信报警平台举报;
(二)通过临汾市公安局官方网站临汾公安便民服务在线线索举报栏目或拨打亲民热线0357-2580110进行举报;
(三)通过信件方式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直接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特此通告。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