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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汾市公安局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通告
    发布:    时间:2020/2/11 9:01:01

    临汾市公安局

    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全市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山西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涉疫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二、严禁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涉疫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三、严禁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微信、微博、QQ、快手、抖音等社交工具和网站、论坛等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四、严禁明知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却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 

    五、严禁不戴口罩乘坐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班线客车、网约车等交通工具,以及进入车站、港口、机场、商场等公共场所,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

    六、严禁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行为;

    七、严禁制售假药、劣药;严禁制售假冒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药水等防疫物资;

    八、严禁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药水等防疫物资;

    九、严禁违反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

    十、严禁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等其他有害物资,严重污染环境;

    十一、严禁利用防疫或捐赠之名实施诈骗和虚假宣传;

    十二、严禁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十三、严禁串联、煽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

    十四、严禁旅馆、民宿不如实登记、不及时传送住宿人员身份信息;严禁出租房屋不实名登记租户信息;严禁以上住宿行业未经报告,擅自接纳疫源区人员入住;

    十五、严禁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严禁侮辱、威胁、伤害医务工作人员,或者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

    十六、严禁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检查站(点);

    十七、严禁实施其他扰乱疫情防控和社会秩序行为。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本通告及政府相关决定和命令,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早日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