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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汾市公安局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的通告
    发布:    时间:2020/3/5 9:18:49

          当前,我市已进入“四后”(假期后、上班后、复工后、开学后)“双返” (返程、返工)高峰期,人员流动性的增大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严峻挑战,为维护正常疫情防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面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做好防治工作的通知》《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居住的流动人口,要主动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公安机关要联合村(居)委会、社区等部门主动加强对辖区流动人员的摸排管控工作。

          二、提倡流动人口网上申报。建议微信关注“山西公安”公众号,进入“民生警务",实名注册“一网通办”平台,选择“户口类业务”中“流动人口服务”项,通过“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租赁房屋登记”、“居住证登记”等业务功能,通过互联网进行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申报登记,避免人员接触,减少交叉感染风险。

          三、出租房主、物业、中介、用工单位等要配合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工作,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收留、谁负责”的原则,居住在出租房屋的,出租房主、中介、物业负责督促申报;流动人口未主动申报居住登记,由单位雇佣的,单位要负责督促申报;投靠亲友居住的,被投靠家庭户主负责督促申报。发现来自湖北和浙江、河南、山东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人员,要同时报告辖区公安派出所、社区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流动人口未主动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的,出租房主、物业、中介、用工单位、被投靠家庭户主未落实督促报告责任,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四、本市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及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社区等部门采取的有关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登记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申报登记个人信息,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五、广大人民群众发现流动人口,特别是疫情重点地区来我市人员、曾去疫情重点地区返回我市人员以及与确诊病例、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未按要求登记报告的,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社区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举报。


    临汾市公安局

    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