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刑事复核
发布: 时间:2017/12/15 16:28:31
行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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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事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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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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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刑事复核申请 审查相关行为 作出刑事复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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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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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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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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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本级机关受理的事项;
2、申请人具有法定资格;
3、有明确的刑事复核请求;
4、属于刑事复核的范围;
5、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1)对没收保证金决定和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2)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6、所附材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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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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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复核申请书(应载明下列情况: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②作出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③刑事复核请求;④申请刑事复核的事实和理由;⑤申请刑事复核的日期;⑥申请人签名或捺指印。)
2、原决定书、通知书的复印件;
3、《复议决定书》复印件;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辩护律师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
6、申请人自行收集的相关事实、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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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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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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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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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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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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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没收保证金决定和对保证人罚款决定申请刑事复核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2、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刑事复核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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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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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刑事复议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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