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
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因私事赴台类签注
发布:系统管理员    时间:2012/9/11 11:30:25
行政事项 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因私事赴台类签注
办理内容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因私事赴台类签注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申请条件

1、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等私人事务;

2、申请人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申请材料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只需提交户口簿及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或已满七十周岁的大陆居民,可以由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并提交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交有效的台湾当局出具的进入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参加有赴台旅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台旅游的,提交旅行社出具的旅行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无需提交上述台湾“进入许可“。

      我省有赴台旅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目前有四家:山西商务国际旅行社、大同商务国际旅行社、皇城相府国际旅行社、太行山国际旅行社。

      (五)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办理程序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因私事赴台签注,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以上真实有效的材料。
收费标准 电子通行证由每证100元降为每证80元,一次有效通行证由每证20元降为每证15元,一次有效签注由每件20元降为每件15元,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100元降为每件80元。
办理期限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签发,申请人已持有有效往来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再次签注的,在十个工作日内签发。情况紧急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签发。
办理单位 本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