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
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应邀赴台类签注
发布:系统管理员    时间:2012/9/11 11:33:33
行政事项 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办理内容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应邀赴台类签注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申请条件

1、大陆居民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

2、申请人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申请材料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只需提交户口簿及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或已满七十周岁的大陆居民,可以由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并提交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级人民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五)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暂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需提交单位介绍信;

      (七)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工作单位意见。

办理程序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因应邀赴台类签注,应当由本人或组团单位代办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市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以上真实有效的材料。工作所在地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也可由工作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收费标准 电子通行证由每证100元降为每证80元,一次有效通行证由每证20元降为每证15元,一次有效签注由每件20元降为每件15元,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100元降为每件80元。
办理期限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签发,申请人已持有有效往来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再次签注的,在十个工作日内签发。情况紧急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签发。
办理单位 本人户籍所在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