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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    时间:2016/12/28 15:00:25

        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治大气污染,预防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在划定区域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临汾市市区主城区范围以内:东至108国道、西至滨河西路、南至南外环、北至108国道,含上述四至道路。

    二、限制燃放时间: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红色、橙色、黄色预警公告起至解除预警(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三天除外),一律禁止燃放。

    三、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时间在以下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时段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引起火灾或者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市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环境。

    八、对在禁止和限制区域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