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公告
燃放烟花爆竹应遵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发布:李堃    时间:2013/1/28 9:11:34
 

针对每年春节、元宵节期间因烟花爆竹燃放不当或产品质量等问题引发的人员伤亡和火灾事故较多的实际,公安机关特意提醒广大市民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应遵守“三大纪律”和“八项注意”。

“三大纪律”:

一是要选择合法的销售渠道购买烟花爆竹。

二是不要购买和燃放礼花弹、小礼花、摩擦类、烟雾类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

三是不要在易燃易爆物品库房、人员密集场所、山林等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

“八项注意”:

一、购买时要注意查看烟花爆竹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标识,通过观察、询问等办法确定产品质量。

二、存放烟花爆竹时,应尽可能短时间储存,并注意禁止靠近火源,避免放在潮湿的地方。

三、燃放前,要认真阅读燃放说明,掌握正确的燃放方法,并选择燃放产品足够的安全距离;点燃时,应注意点火位置,点燃引信后应立即离开;燃放中如出现“熄引”、“缓燃”、“中途断火”等现象,切不可马上靠近查看,待数分钟后,才能小心上前侧身检查处理;燃放后如有残火,应将其熄灭;燃放中,应注意单个燃放,不可将几个或多种烟花爆竹集中燃放,以防发生连锁性的速燃速爆事故。

四、禁止用燃放的烟花爆竹寻衅滋事、嬉耍或伤害他人。

五、不可从建筑物的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燃放的烟花,以防伤人,或使鞭炮残余火蹿入、掉落到可燃物上。

六、不要一次性燃放过多的烟花爆竹。

七、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并看护。

八、一旦出现伤人事件,要保存好烟花爆竹的残品,作为事后维权和调查处理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