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均应当向持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或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者购买,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和燃放。
2、严禁个人购买、燃放礼花弹、小礼花、摩擦类、烟雾类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
3、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非专业燃放人员不得燃放。
4、严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零售摊点、严禁零售摊点向个人出售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品种。
5、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主要有:①文物保护单位;②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③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④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⑤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⑥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6、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并看护。
7、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8、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安监等烟花爆竹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烟花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