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指挥部《应对重污染天气调度令》(﹝2017﹞第6号)有关要求,决定对高污染机动车辆实施限行临时交通管制,通告如下:
一、交通管制时间
2017年11月4日0时至11月8日18时。
二、交通限行区域
(一)临汾市城区规划区域:108国道(不含)以西、高速铁路桥以东;高河桥(含)以南、尧庙大韩南环路(不含)以北。
(二)全市辖区生产焦、煤、铁、钢、砼等相关企业(包括停产企业)在限行期间禁止货车驶入驶出。
三、车辆限行管制
(一)严禁混凝土搅拌车、渣土车、“黄标车”、“老旧车”、所有施工车辆(包括持有市大气办核发的特别通行证的车辆)、三轮车、摩托车及燃料为柴油的轻型货车、中、重型大货车进入限行区域,严禁“冒黑烟”等超标机动车上路行驶。
(二)以下机动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公共汽车、出租车、长、短途客运车(含旅游客车)、邮政专用车、学校校车以及七座以上(不含)通勤载客车;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清障车、矿山抢险车;新鲜瓜果、蔬菜及鲜奶运输车辆。
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及殡葬专用车辆、纯电动汽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
(三)外省、市及其它各县、市机动车辆进入限行区域,一律执行机动车限行交通管制措施。
(四)各县、市限行措施根据属地大气污染防治办调度令执行。
实施交通限行管理期间,除执行本通告规定外,临汾市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对违反规定行驶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201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