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通行效率,保障广大市民安全、畅通、有序出行,根据上级公安交管部门统一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分、罚款:
1、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
2、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
3、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4、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5、机动车在导向车道内变更车道的;
6、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7、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或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
1、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逆向行驶、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2、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任意横穿马路、翻越隔离护栏等交通违法行为的。
三、对有上列交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交警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的同时,抄告至其所属社区或单位。
本公告发布日期至2017年6月15日为宣传教育阶段。2017年6月15日后,交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不服从管理的违法者进行处罚。广大市民和交通参与者请自觉遵守以上通告内容,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和管理,文明出行。
201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