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社会稳定,敦促、教育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悔过自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逃犯罪嫌疑人于2015年3月31日前向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应当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敦促、规劝工作,督促在逃犯罪嫌疑人尽快投案自首。
三、凡知悉在逃犯罪嫌疑人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对主动举报、扭送在逃犯罪嫌疑人或提供其藏匿线索属实的人员,公安机关将给予奖励,并予以严格保密和保护。
四、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包庇、窝藏在逃犯罪嫌疑人,不得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不得帮助其逃匿,否则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逃犯罪嫌疑人要认清形势,消除侥幸心理,迷途知返,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逃跑藏匿的,一经抓获,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汾市公安局
2015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