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公告
我市“单独两孩”再生育申请受理工作即将全面展开
发布:系统管理员    时间:2014/6/10 11:08:13

      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自5月29日起在全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这意味着“单独两孩”政策在我省正式“落地”。

  此次我省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其他条款暂未修改,其目的是调整完善生育政策。

  6月5日,记者从市计生委获悉,我市“单独两孩”再生育申请受理工作即将全面展开,有生育意愿的“单独一孩”家庭可以按照户籍逐级进行再生育申请。

  政策规定我省单独两孩政策适用对象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山西省户籍人口;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2、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

  对于独生子女的界定,一般来讲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包括收养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申请流程双方均是山西省籍的单独夫妻,应当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男方为山西省籍人口,女方为其他省(区、市)户籍人口的,可以到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时,需要携带夫妻双方的再生育申请、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婚育证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以及夫妻近期合影照片等。

  审批环节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具体的办理程序,所需证明材料,办理时限按照《山西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晋人口发[2011]14号)的规定执行,该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独生子女和其父母婚育情况的证明材料;审批再生育时,申请人的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界定“独生子女”的必要条件。

  据悉,在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之前,单独夫妻违法生育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政策予以处理;在《决定》发布之后到2014年5月29日《条例》修改之前,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已怀孕但尚未生育的,应当办理《再生育服务证》;已生育但未处理的,按照《条例》的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处理,不再予以其他处理。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自批准再生育之日起,收回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各项优待和奖励;在2014年5月29日《条例》修改之前已享受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各项优待和奖励不再收回,之后享受的应当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