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告
发布: 时间:2013/12/26 11:04:46
为改善我市交通环境,今年以来,我市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广大市民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下,集中开展了整治违法三轮车在市区运行的专项行动。目前整治工作已初见成效,下一步我们交通管理机关将按照《临汾市市区三轮车通行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3〕25号),继续持续和强化市区道路交通的管理,维护和巩固好专项整治成果。但是近期在市区出现了一些无牌无证电动四轮车,且数目在逐日增多,安全隐患更是在与日俱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08)《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摩托车、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和特型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为此,我市交警支队郑重公告: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凡机动车都应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办理牌照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由于电动四轮车尚未纳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部门现不予登记、核发牌证;因此电动四轮车未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属违法行为,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扣留车辆,罚款200元。对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款2000元,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请广大市民在购买机动车中慎重选购,谨防商家误导销售。
临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