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公告
110报警“基本常识”
发布:永和县公安局    时间:2013/5/10 15:41:39

    公安部制定印发了《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规则》明确规定了110报警服务台接受电话报警、求助和投诉的范围。

  接处警情的范围:刑事案件;治安案(事)件;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受理求助的范围: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老人、儿童及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公民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态的;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和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生命或者财产安全,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

  受理群众电话投诉的范围: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各项纪律规定,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各项执法、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各种行为。

  《规则》规定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求助:对其中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生命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派警进行先期处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或单位派员到现场处置。在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处置时,处警人员可以予以必要的协助。对非紧急求助,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单位求助,这些单位如果属于社会服务联合行动的成员,110工作人员可以当场将电话转接到这些单位,或者告诉求助者电话号码,并视情予以必要的解释。

  《规则》从明确110报警服务工作的接处警机制和处置方法入手,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结合,以立见实效为根本立足点。明确规定:110报警服务工作实行“一级接警”的接警原则,即统一由城市或县(旗)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实行“一级处警”和“就近处警”、“分类处警”相结合的处警原则,特大城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处警机制。“一级处警”指110报警服务台接电话报警后,直接指令处警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就近处警”指110报警服务台接电话报警后,调动距离事发地最近的警力进行处置;“分类处警”指110报警服务台接电话报警后,调动有管辖权的警种部门的民警进行处置。以达到110报警服务台在接到群众的报警后,能够直接调距离现场最近的民警先期到达,开展工作的效果。

   群众拨打110报警注意要点

   一是正确了解、使用110报警电话,明确110的职责范围。

   二是打电话时,注意110接警员提示的要点,讲明所报警情发生的地点、时间、目前状况。

   三是尽量克服焦躁情绪,吐字清楚。

   四是如实反映事件的实际情况,不夸大,不歪曲。

   五是110答复马上出警后,在事发现场等候,主动与赶到的民警联系,详细介绍情况。

   六是报警人应积极协助警方开展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