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临汾市区机动车实施限行交通管制的公告
根据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指挥部《临汾市2017—2018年秋冬季市区及周边重点区域PM2.5和SO2管控20条》(临气指发﹝2017﹞134号)有关要求,决定实施机动车辆限行交通管制,公告如下:
一、交通管制时间:
2017年10月23日0时至2018年3月31日24时
二、交通限行区域:
临汾市城区规划区域:108国道(不含)以西、高速铁路桥以东;高河桥(含)以南、南环路(不含)以北。
三、车辆限行管制:
(一)对进入限行区域道路行驶的所有机动车实施按车牌尾号限行,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1和2、3和4、5和6、7和8、9和0,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字母的前一位数字为准。
(二)外省、市及其它各县、市机动车辆进入临汾市区,一律执行机动车限行交通管制措施。
(三)严禁“老旧车”、三轮车、摩托车进入市区,严禁“冒黑烟”等超标机动车上路行驶。
(四)对未携带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指挥部办公室核发的特别通行证的混泥土搅拌车辆、沥青搅拌车辆、土石方运输车辆等一律查扣。
(五)以下机动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公共汽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含旅游客车)、邮政专用车、学校校车以及通勤大型载客车;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清障车、矿山抢险车;新鲜瓜果、蔬菜及鲜奶运输车辆。
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及殡葬专用车辆、纯电动汽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
(六)遇重污染天气将按照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指挥部调度令相关要求调整限行范围和时段。
实施交通限行管理期间,除执行本通告规定外,临汾市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对违反规定行驶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指挥部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