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政
其他情形申报
发布:系统管理员    时间:2015/10/9 18:01:13
业务名称 其他情形申报户口登记
办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通字[1998]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申请条件 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
办理手续

1、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应当由本人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在线申办上传附件1)
2、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当由本人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台湾居民定居证》,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在线申办上传附件2、3)
3、 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由本人持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在线申办上传附件4)
4、获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应当由本人持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等有效证明材料,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在线申办上传附件5)

办理时限 19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