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办证须知
发布:霍州市公安局 时间:2013/4/24 14:57:01
一、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各项规定
1、申领身份证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居民初次申请申领居民身份证时,本人需携带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居民身份证接待室,提交户口本审核登记,进行人像采集,办理受理手续。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换领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
3、补领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二、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价行字【2004】26号)规定,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三、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四、办理临时身份证
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并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加以注明。公安机关在收到公民申请后,在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