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公告
森林防火须知
发布:古县公安局秘办    时间:2013/3/14 16:10:34
 

一、每年1115日至下年531日为森林防火期,315日至515日为森林防火戒期。

   二、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森林防火戒期内,在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野外用火,引发火灾者追究其法律责任,未引发火灾者处200-3000元罚款。

   四、因过失引起火灾者,处500-5000元以内的罚款,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成年人、老人、痴、呆、傻、哑、聋五类人引起森林火灾,追究其监护人责任。

   六、扑救火灾时,必须有组织的进行扑救,一切行动听指挥,不允许老人、小孩、孕妇扑救森林火灾。

   七、林区的施工单位、学校必须加强火源管理,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八、每个公民都有义务禁止野外用火和协助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九、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向村和乡镇人民政府或县防火办报告。

   十、护林防火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