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公告
继承权公证当事人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发布:东城分局    时间:2013/4/19 16:45:13
2012年3月1日,郾城区乡陈湾乡的一位村民来到公证处,说是自己的父亲不在了,父亲的存款不知道密码,银行方要求当事人办理公证,想问公证处的人员都需要哪些手续?

  经过仔细询问公证处的人员给与了详细回答:

  要办理继承权公证当事人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被继承人(死者)的死亡证明(县以上人民医院或公安派出所出具有效);

  3、被继承人遗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折、股票等原件);

  4、全体合法继承人情况证明,证明由继承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政府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详细列清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注明何时、何地因什么原因死亡的;

  5、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6、代位继承的,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7、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应提交此种关系证明;

  8、继承人因故不能亲自申请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受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