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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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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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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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B--27100--1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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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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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修订)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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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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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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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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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2.第2-7项责任依据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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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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